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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榆区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赣榆区摄影家协会(简称赣榆区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赣榆区摄影爱好者、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赣榆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在赣榆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本县摄影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我区摄影事业,建设新赣榆,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艺术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工作中具有业务指导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摄影队伍。
    第六条  开展各种类型的摄影活动,举办摄影展览和比赛,鼓励创新,推出精品;加强摄影理论建设和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摄影评论,提升摄影创作的学术层面;组织会员深入生活,采风创作,鼓励会员创作更多讴歌时代的好作品。
    第七条  开展人才培训。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化创新,发现和培养摄影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我区摄影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积极参加摄影家协会及省、市摄影家协会和赣榆区文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以及世界各国摄影组织及摄影家的联系,促进摄影艺术创作与学术的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第九条  重视并支持各类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开展,促进社会摄影事业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区摄影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和发展摄影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本区区直单位的摄影团体、本区大型企事业单位摄影团体以及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编辑、组织工作、图片制作、经营管理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专业和业余摄影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区直属单位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如果符合入会条件,须经两名本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为我区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我会会员的合法权利。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法律法规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劝告,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被剥夺公民权者开除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主持协会工作的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作为团体会员的理事,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荐新任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执行情况;
    四、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具体会务工作。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和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由协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开展有偿服务和摄影文化产业收入;
    三、社会赞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赣榆区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赣榆区华中路74-8号彩虹影像彩扩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本会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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